何謂「創造的種類」?-【創造問答 】專欄

從創世記一章可見,神造萬物時的所謂種類,只會在同族裡面交配以繁殖後代。十八世紀時,生物學家卡爾.林奈(Carolus Linnaeus,1707-1778)創立了現代的分類學(taxonomy),有條不紊地將世界眾生分門別類。林奈本人是個創造論者,透過多方觀察了解物種外觀特徵,構築層次分明的等級體系(包括科<family>、屬<genus>、種<species>等)。美中不足的是,林奈起初不曾進行廣泛雜交試驗,故此無法把「能否彼此交配」這基本準則落實。這也就是說,所謂科、屬、種等,僅屬近代的人工詞語而已,與真正符合聖經定義的「創造的種類」不盡相同。若干年後,林奈試作了廣泛的雜交試驗,得以辨明他過去所立「種」的定義,一般而言是遠比「創造的種類」為窄;他自此尋思,難道高一層次的「屬」才與「創造的種類」較相近?

事實上,只需透過一些簡單測試,我們已可判別某兩種生物是否同屬「創造的種類」。首先,某兩種動物(或植物)倘能成功交配(起碼足以誕下真正的受精卵),那麼,它們理應屬乎相同的「創造的種類」。另一種情況是,縱使某兩種生物未可直接交配,但卻分別能與第三種生物成功交配,那麼,全部三者亦算得上是相同的「創造的種類」。值得特別留意的一點是,如此交配而生的後代,不一定擁有繼續繁殖下一代的能力,就是當進行混種繁殖時,交配雙方可能被種種不利因素所限制,諸如:兩者的染色體重行排列(chromosomal rearrangement) ,或是純粹因著巨大物理差異(體型大小、形狀等),隨而產生繁殖上的困難。

然而反過來説,倘若某兩個種類生物未能成功混種交配,又不一定代表牠們必不屬乎相同的「創造的種類」。就如有一對夫婦出於某些原因而不育,我們總不能因此便認為他們並非相同的「創造的種類」吧!

基因突變(mutation)是構成繁殖障礙的起因之一。曾有學者利用果蠅屬(Drosophila)來作相關實驗,就是他們促使兩種果蠅交配以產下後代,再將新生代的果蠅與父母輩交配。基於它們部分有基因出現了突變,未能與父母輩成功繁殖後代,故被鑒定為新的生物種;只不過,這些所謂新的生物種,僅在於染色體重行排列上產生輕微變化,令致繁殖失敗,並非基因庫內增加了什麼新的遺傳訊息,因此,新的生物種實質上是與父母輩無異。

從現今可見的混合種(hybrids)的例子,如獅虎(獅子與老虎的混種)和鯨豚(虎鯨與海豚的混種),反映經上所述的「創造的種類」,相對於分類學的「種」的定義,起碼高出一個層次,不排除與分類學家定義的「屬」更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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