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該認識的五個同性戀課題

 

文◎吳宗文 播道會港福堂主任牧師

沉默的大多數終於開始站出來了!據1月14日《AM730》報道,反對立法者約有五萬人,而支持立法者只有三十人。若然政府要諮詢民意,這種強烈對比是顯而易見的。

同性戀問題自回歸前的八十年代,因著非刑事化緣故,已在香港社會和教會引發起關注和討論;但隨著時代發展,對西方同志運動之耳濡目染,加上政府及委任的公職人員,都刻意朝西方對人權詮釋之方向改革法律,於是以「歧視」名義的法例便接二連三企圖在立法會闖關(有關這方面之記述,可參Carol J. Petersen之〈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y and Lesbian Movement in Hong Kong〉一文;又參〈性傾向歧視問題︰立法篇〉,《教會智囊》第三期)。

不少福音信仰的教會、機構和個別專業信徒,過往在當中做了不少功夫,寫了很多評析的文章來回應,累積了不少的行動經驗,並搜集了各地可算是相當豐富的資料。雖然今次特首在施政報告中表明不會就此問題諮詢,但同志運動隨世界的大氣候,並香港思潮西化的政治環境,仍會持續不斷地衝擊社會大多數人擁抱的價值並教會的信念(參香港性文化學會《急不容緩──同志運動對教會的衝擊》特刊)。因此信徒有必要對這問題作全方位之認識(參洪子雲《同性戀全面睇》小冊)。同性戀問題粗略分類,大概有如下五方面,是信徒須加以注意的。

同志釋經及所謂基督教左派

第一是針對同志釋經及所謂基督教內部之左派問題。聖經對同性戀之教導本來是十分清晰和明確的(創十九1-29;利十八22;羅一26-27;林前六9-10;提前一9-11等經文),而且是歷代教會和現今各宗各派基督教都共同持守的信念。無論是天主教、東正教、門諾會、宣道會及播道會等基督教宗派或聯合組織,均就這問題發表了立場書或教導,支持這些經文的傳統看法。這類聲明或信仰宣言的文獻,為數相當多。

如今因著自由派神學及所謂後現代同志釋經之影響(參Michael S. Rose之〈Goodbye, Good Man: How Liberals Brought Corruption into the Catholic Church〉一書),變成了教內有少數人士接受了社會的思潮和風氣,曲解聖經的教導來附和同性戀行為並支持他們的看法(Jack Rogers之〈Jesus,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就是這類同志釋經之典型代表。反對其謬誤的可參Robert A. J. Gagnon之〈Jack Roger』s Flawed Use of Analogical Reasoning〉)。

香港這類人其實不多,只有一間新派神學院的激進師生,再加上兩三個「失意」的教牧人員和所謂信徒(不單同性戀問題,幾乎所有議題都持一個與教會傳統相左的觀點,並要與大多數教會對抗)。在1月13日所見,充其量只是報刊所說的三十人而已(從《時代論壇》2001年舉辦的反對立法研討會和當時的社論所見,這份刊物的立場當時仍站在「右」邊;但自2006年的電影《斷背山》事件後,便全面向「左」傾軋了。)

這是信徒第一方面要注意的,我們要重新確立聖經的正確教導,並對這等人的面目清楚認識(他們不只是詮釋意見或神學立場不同而已,乃是著名福音派神學家Wayne Grudem所說︰這等人的組合要視之為「假教會」,參〈Bible Doctrine: Essential Teachings of The Christian Faith〉,第371頁)。

同志運動及其政治路線圖

第二是對同志運動及其政治路線圖之認識(參關啟文〈評價同志運動的意識形態〉,《基督日報》2005年7月1日網上版)。同性戀問題已被一些社運活躍分子激化為一種潮流性政治運動。他們以他們界定的人權和自由為庇護傘,並以社會抗爭方式和立法程序,衝擊著社會絕大多數人對家庭、婚姻的核心價值。很多人對這運動不認識,且不明白他們在西方抗爭的路線圖,結果以息事寧人或以為是用「愛心包容」的態度寬待之。結果當他們以「駱駝入幕」的方式,將他們的政治議程立法後,那時擁抱傳統婚姻及家庭價值的人便後悔莫及了!這是信徒第二方面要注意的。我們要認清同志政治運動在社會文化和道德信仰領域上覬覦的企圖(李明德〈同志運動和同志神學反思〉,《時代論壇》第771期。)

政府立法和輿論意見之選擇

第三是針對政府立法及其對輿論之取向和選擇問題。現時世界各地的法律,除了少數伊斯蘭教原教旨主義國家按伊斯蘭教義立法外,其他國家基本上是承襲西方法律傳統,或受西方影響,以西方法律為藍本。然而早期西方的法律是奠基於基督教之道德文化基礎上,所以原先西方法律的條文確有宗教信仰引申的意涵在內。但近代法學界都逃避不了法律現代化過程中之世俗化影響,便是要將法律內的具有宗教、道德意味的元素抽離,所以導致有些政府官員、委任的平機會公職人員及某些立法會議員,都受著這種思潮的影響,主動積極地並有意圖地要向西方法律世俗化之原則看齊(參梁燕城〈論性解放與同性戀運動的政治文化圖謀︰慎防西方政治自由主義滲透和摧毀中國文化〉)。

涉及憲政的法律條文有時是十分重要,不能隨便更改甚至詮釋(但像最近一位議員在辯論該否釋法時提醒別淪為法律原教旨主義);然而有些比較中性的條例,可能會因時制宜,需要增加或刪減,甚至另立新法。但當處理一些涉及人類核心價值和公共道德的法例時,不能掉以輕心,隨便改動。因為此舉會逆乎社會大多數人擁抱的價值,而且縱使這些法例能夠通過,亦會不得人心,不獲支持,且會造成社會持續的糾紛。因為當社會潛存的價值與現行法律相悖時,便會衍生很多相應的社會矛盾(參徐濟時〈從立法角度看同性戀〉,《播道月報》2005年第3期)。

法律之本意是維護社會的秩序,並且通過賞善罰惡的手段來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權利不被侵犯。所以立法或修法時,必須考慮上述大前題,並考慮立法或修法後,是否會適得其反,將現時絕大多數人擁有的價值觀念改變,並將他們應有的權利剝奪。因此教會作為社會一個單元,信徒作為社會一分子,需要以行動和聲音告之政府,讓他們明白到道德爭議的課題是不能強行立法,而且政府必須在這些議題上保持中立,並持開放態度(參蔡志森〈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反思〉,《燭光網絡》第41期)。倫理學範疇中曾討論到道德議題是否應該通過立法來確保這些價值在社會上得到尊重。若然在討論中,有些意見認為在現代多元公民社會中,要將倫理區分為個人與公共兩類,因此不是所有道德議題都要在立法層次討論的話,那麼,若以同樣的邏輯來思考的話,政府亦不應附和某些人士之建議,為反道德而立法(參Scott Rae之《Moral Choices》第12章Legislating Morality;另參湯紹源《談倫理與立法》一文)。

社會風氣與媒體輿論

第四是針對社會意見及媒體輿論之看法。歧視及偏見本是人與人之間共處時不該有的事情,但歷史告訴我們,理想和現實間往往常有差距。一般人認為異性戀者常對同性戀者具「偏見」並「歧視」他們;但據觀察,與之相反的是,在今天香港的情況,隨著社會和文化的變遷,同性戀已成為潮流時尚,電影、報刊及媒體均予以正面報道,名人甚至公開身份,以此為榮。試問︰何來偏見,何來歧視?相反持異見者,便會被網絡及輿論標籤、抹黑和恐嚇,甚至引發激進群體到來踩場、衝擊。其實這才是偏見和歧視(參《國度復興報》2005年5月1日網上版社論〈是誰歧視誰〉一文;另參維護家庭聯盟《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小冊)。在現代多元的公民社會中,自由、寬容和接納已成為社會中潛而默化的價值,而且媒體、輿論每天都在宣揚,若嫌不足,仍可通過教化來加強,何需以立法方式強行監管呢?(參《基督教週報》第2099至2103期,王 福〈同性戀與宗教自由〉一文;另參麥沛泉《因為寬容,所以禁制?》一文)。

教會該以愛心接納及接待同性戀者

第五是同性戀問題浮現和日趨白熱化時,教會亦應在牧養上思考和更新其對策。首先要注意的是基督徒並不因為人可能先天形成的同性戀欲「傾向」(inclination)或同性吸引(attraction)而定他們的罪;基督徒所反對的乃是人後天自覺地選擇同性戀行為的「取向」(orientation)。其次,我們相信同性戀像任何身心交感(psychosomatic)的慾望一樣,是可以通過信仰力量、群體扶持及適當輔導而得到釋放(參《海外校園》第43期〈我如此走出同性戀──記大衛凱爾福斯特牧師〉)。基於此,這正是基督徒反對將少數人之慾望誇大而合法化之原因。

但與此同時,教會要加強對性愛、婚姻、家庭和性向身份等問題作出恰當的教導(參明光社《如何幫助有同性戀困惑的學生》單張)。對聲稱是同性戀者的人,我們應以愛心待之,協助他們尋找自己性別的身份認同,並成為神所喜悅的人。這是我們信徒第五方面要注意的。我們要一視同仁,像牧養異性戀情、性慾迷溺及婚外關係一樣,來輔導和扶持同性戀者(蕭壽華〈同性戀與教會牧養〉,《時代論壇》第8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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